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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南藥理大學校景及校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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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師評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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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本校教師任滿二學年評鑑一次(得申請提早評鑑),新聘專任教師初任滿一學年應接受評鑑。人事室應於每一學年度開始前,彙整當年度應受評鑑教師名單,並分送各系(所、學位學程、中心),各系(所、學位學程、中心)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始時,通知受評鑑教師須提出個人最近二年(新聘專任教師提出最近一年)評鑑所需相關資料接受審查,於十月底前召開系級教評會完成審查,並呈送院級教評會於十二月底以前完成審議,再提請校教評會於該學年結束前進行審核。
  • 教師評鑑項目分為教學、研究及產學、輔導及服務。
  • 評鑑結果得分合計在七十(不含)分以下(新聘專任教師在五十(不含)分以下)或各院(中心)成績最低之5%之教師(新聘專任教師除外),應由所屬系(所、學位學程、中心)及學院(通識教育中心)主管輔導做成紀錄,提供改善建議,並參加由教務處、研發處或學務處所辦理之相關課程與研習,次學年度應再接受評鑑。

相關附件:參閱教師評鑑辦法


承辦單位:人事室
承辦地點:行政大樓A701
聯絡電話:06-2664911 分機 156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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