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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:: 行政服務

教學助理業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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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教學助理(TA)辦理方式:

  • 為提升學生學習成效,授課教師得於每學期期初申請課程教學助理(TA),以協助課堂活動之進行,及學生課後學習之輔導。
  • 凡新擔任教學助理者,應依據相關規定辦法於期限內接受培訓活動,取得教學助理證;已具有教學助理證且擔任當學期教學助理者,須於期限內接受本中心所辦理之TA訓練教育課程2小時(含)以上。
  • 教學助理資格經審核通過後,得開始執行助理工作,並應定期繳交相關表件,包含:工作日誌、滿意度問卷調查及成果報告等。
  • 教學助理每學期皆應接受指導教師及輔導學生考評;低於70分者,停權一學期,並應於當期再接受TA訓練二小時,始得恢復聘用資格;二次未達70分者,不得再擔任教學助理工作。
  • 本中心定期於學期末辦理傑出/優良TA之遴選,以鼓勵表現優良的教學助理,彰顯其輔導的熱忱與技能。

相關附件:教學助理規定辦法相關表格


承辦單位:教務處
承辦組別:課務暨教學發展中心
承辦地點:教學大樓C220
聯絡電話:06-2664911 分機 1136、11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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